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
子项名称 |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
检查
形式 |
实施
层级(检查主体)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
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检查计划 |
检查文书(名称附样本) |
是否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时长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互联网+监管子项名称 |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 |
是否报本地司法部门备案 |
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1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检查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略 |
1 |
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检查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检查 |
是 |
2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略 |
1 |
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
是 |
3 |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略 |
1 |
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
是 |
4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略 |
1 |
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是 |
5 |
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检查 |
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一)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建立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名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略 |
1 |
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检查 |
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检查 |
是 |
6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其它个人物品。 |
略 |
1 |
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是 |
7 |
对劳务派遣检查 |
对劳务派遣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1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1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9.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
略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劳务派遣检查 |
对劳务派遣检查 |
是 |
8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否 |
是 |
是 |
(一)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二)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即: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行为的情况; (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况; (四)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举办者的情况;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况; (六)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况; (八)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况; (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 (十一)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并公布审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情况。 (十二)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的情况; (十三)民办培训学校年检不合格的并继续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的情况; (十四)民办培训学校无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的情况; (十五)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况; (十六)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
略 |
1 |
年 |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研究制定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查处取缔。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是 |
9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检查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1.检查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检查企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是否依法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略 |
1 |
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检查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检查 |
是 |
10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县级,县乡级 |
否 |
是 |
是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略 |
1 |
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是 |
11 |
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否 |
是 |
是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妁办学许可证或批复。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各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淡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 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七)近五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
略 |
1 |
年 |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构建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是 |
12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社局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否 |
是 |
是 |
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略 |
1 |
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略 |
否 |
无 |
无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是 |